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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警方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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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给爆出来了,也只好搞个中庸。给平民们一个小安慰,也不会大打自家嘴巴,当然啦,领导中哪里会有败类。说没有就没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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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,对付平民百姓的条令。它永远也管不到统治阶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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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认为 早就应该取消 防卫过当了,只用一个正当防卫 就可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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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邓应无罪,不要弄个缓刑什么的向各方交差。
首先明确,如果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,小邓肯定是无罪的。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:“1、正当防卫不违法。2、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,是正当防卫。”第33条规定:“防卫人由于惶恐、害怕、惊吓而防卫过当者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瑞士现行刑法典第33条规定:“遭受非法之攻击,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之人及其他任何人,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之方式,对此攻击加以防御。防卫过当者,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,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。”
至于我国,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“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第20条第三款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伤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本人希望警方就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断定小邓正当防卫,不予起诉。
我国刑法还规定“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,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。”;“防卫过当的行为,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。”小邓防卫行为有没有彻底终止,这个我们只能无奈地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,我们就不研究了;那么小邓的行为是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?各位自己判断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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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面问题

政策面问题
政策面问题
政策面问题
中国的政策可以再严厉一点尤其是在这个方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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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卫过当是理所当然的,人都死了,你防卫还不过当吗?不管楼上们怎么觉得法律怎么偏袒有钱有权的人,要知道,死者为上宾。当然法律一般只能认为如果邓玉娇被强奸了或受伤很多,才刺死那个官员才能叫正当防卫。法律讲的是事实证据,理论上如果邓玉娇被强奸或受伤很多了就没机会反抗了,可法律好像不讲理论上的吧。
本帖最近评分记录
  • 周郎 金币 +4 回复认真,鼓励! 2009-6-2 18: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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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卫过当,放屁,在当时的情况下,还可以想象过不过当吗,换你上去看看,所以说啊,某些人,某些机关纯粹在放屁,给他们亲身试一试就会知道怎样说话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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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知道了出意见了就叫正当,大家不知道的话,她死都不知怎么死的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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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事情怎么评论才能入骨三分,一是拿当年我党清算当时黑ZF是的宣传材料,就可以评的淋漓尽致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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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楼的人说得挺好,有黄金的人制定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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